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理順開發區和行政區關系,做好國家級開發區賦權社會事務剝離,推動開發區聚焦經濟發展主責主業,根據《江西省開發區條例》規定和省政務服務辦賦權社會事務整改相關要求,經市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印發《南昌市賦予國家級開發區市級權限指導目錄(2026年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組織實施
各國家級開發區要對照《南昌市賦予國家級開發區市級權限指導目錄(2026年版)》,根據實際發展需要,在目錄內認領賦權事項,編制承接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實施。2026年5月底前以開發區管委會名義報市政府,并抄送市政數局及市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二、嚴格落實社會事務剝離要求
各國家級開發區認領的賦權事項,需確保社會事務剝離率達80%以上。除根據國家級開發區實際需要繼續保留的社會事務事項外,社會事務剝離后要主動與屬地行政區做好銜接(具體承接部門將在《開發區社會事務剝離清單》中明確),加強工作協同,因地制宜通過窗口前移、視頻聯辦等形式,方便開發區企業群眾辦事。
三、加強賦權事項管理
市直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國家級開發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為開發區做好賦權事項的承接、運行提供有力支持。國家級開發區要主動對接市直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江西省開發區條例》等有關規定,做到審批與監管無縫銜接,確保承接事項“接得住、管得好”。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執行。《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南昌市賦予國家級開發區市級權限事項清單的通知》(洪府字〔2023〕25號)同時廢止。省級開發區的賦權工作,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市級做法進行。
附件:南昌市賦予國家級開發區市級權限指導目錄(2026年版)
2026年5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南昌市賦予國家級開發區市級權限指導目錄(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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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權種類別 |
實施層級 |
市級實施 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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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印刷企業設立、變更、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新聞出版局 |
市新聞出版局 |
《印刷業管理條例》 《出版管理條例》 |
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設立、變更兼并、合并、分立審批賦權開發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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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含國發〔2016〕72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 |
行政許可 |
市政府(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承辦) |
市發展改革委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贛府發〔201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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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行政許可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縣級節能審查機關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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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行政許可 |
市民政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縣級民政部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市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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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行政許可 |
市民政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縣級民政部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市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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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事項備案 |
行政備案 |
市民政局;縣級民政部門 |
市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政部關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7〕2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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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養老服務機構備案 |
行政備案 |
市民政局;縣級民政部門 |
市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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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職業培訓學校籌設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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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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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更改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書面報告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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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 |
行政許可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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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縣城鄉規劃部門;省政府確定的鎮政府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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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設工程規劃驗線 |
行政確認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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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生態環境局;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市生態環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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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生態環境局;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市生態環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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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夜間特殊需要連續作業證明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生態環境局;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市生態環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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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賦權包括商品房現售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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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
行政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 暫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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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行政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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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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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行政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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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 |
行政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賦予國家級開發區以下權限: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二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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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有關事項備案 |
行政備案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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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
行政備案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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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備案 |
行政備案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房產)主管部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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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情況備案 |
行政備案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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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裝前備案 |
行政備案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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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住房租賃合同備案 |
行政備案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住房租賃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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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 |
行政備案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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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設單位保證安全施工措施備案 |
行政備案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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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辦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含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老舊社區改造工程、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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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政府(由市城管執法局承辦)、縣級政府(由市政工程部門承辦);市城管執法局、縣級市政工程部門 |
市城管執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包括“占用市政設施建設城市雕塑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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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城管執法局;縣級政府市容環境衛生部門 |
市城管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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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城管執法局;縣級政府綠化部門 |
市城管執法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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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城管執法局;縣級政府綠化部門 |
市城管執法局 |
《城市綠化條例》 |
包括“占用城市綠地建設城市雕塑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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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拆除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城管執法局;縣級環境衛生部門 |
市城管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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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城管執法局;縣級環境衛生部門 |
市城管執法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部分賦權: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賦權開發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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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城管執法局;縣級政府市容環境衛生部門 |
市城管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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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參加獨立設置的公廁竣工驗收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城管執法局;縣級政府市容環境衛生部門 |
市城管執法局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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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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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行政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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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市交通運輸局 |
《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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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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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客運站站級核定 |
行政確認 |
市交通運輸局;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市交通運輸局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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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標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 |
行政備案 |
市交通運輸局;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市交通運輸局 |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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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資格審查結果、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 |
行政備案 |
市交通運輸局;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市交通運輸局 |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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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水利局;縣級水利部門 |
市水利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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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河道采砂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水利局;縣級水利部門 |
市水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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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水利局;縣級水利部門 |
市水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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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取水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水利局;縣級水利部門 |
市水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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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水利局;縣級河道主管機關 |
市水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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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壩頂兼做公路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水利局;縣級大壩主管部門 |
市水利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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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市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管理許可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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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市衛生健康委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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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市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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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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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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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中醫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 |
市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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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中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 |
市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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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醫師執業注冊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市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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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醫療機構購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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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醫療機構名稱裁定(含中醫) |
行政裁決 |
市衛生健康委;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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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應急管理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市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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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應急管理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市應急管理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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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行政許可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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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行政許可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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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行政許可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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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生產、儲存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行政許可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江西省安監局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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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古樹名木遷移審核 |
行政許可 |
市政府(由市林業局承辦);縣級政府(由林業部門承辦) |
市林業局 |
《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
二級古樹名木遷移審核權限(三級本為縣級權限)賦權開發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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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市林業局;縣級林業部門 |
市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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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食品生產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市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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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食品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市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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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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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許可 |
市消防救援局;縣級消防救援機構 |
市消防救援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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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 |
行政裁決 |
市財政局;縣級財政局 |
市財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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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體育類社會團體登記前置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體育局;縣級體育部門 |
市體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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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公網安備 3601080200005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