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相關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以及《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第3.10條之規定“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注銷、倒閉、遷移或者失聯,未辦理特種設備注銷手續的,登記機關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銷相關特種設備”的規定。經青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歷年超期未申報定期檢驗設備現場核查,決定對1家使用單位的25臺設備予以公示注銷(詳見附件)。如對下述列表中停用設備有異議的單位,請于公示后7天內到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特設科進行問詢或說明,逾期將作停用注銷處理。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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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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