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健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要求,更好減輕企業負擔、化解用工風險、提高保障待遇,更好破解新就業形態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等特定人員的職業傷害保障難題,我市于2024年3月1日起在全市試點補充工傷保險,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為進一步鞏固深化試點工作成效,進一步擴大保障范圍、減輕企業負擔、提高保障待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代擬了《南昌市補充工傷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各單位、企業以及廣大群眾了解《辦法》主要內容,提升《辦法》社會知曉度,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1.健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內在要求。黨的二十大提出,要健全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范、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把更多人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需求。省委市委多次要求加強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我省先后在贛州、南昌、吉安、撫州、上饒、宜春、九江、新余8個地市開展補充工傷保險試點工作,破解職業傷害保障難題,均取得了較好成效。
2.順應企業群眾減負增待的重要舉措。當前,經濟形勢依然面臨較大壓力,企業期盼減負紓困,群眾期待高水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推行補充工傷保險后,可以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化解用工風險;群眾能夠享受更高程度的待遇保障,尤其是能夠解決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等工傷保險不能覆蓋人群的職業傷害保障難題。
3.維護職業傷害權益保障的現實需要。目前我國社會保險都是以勞動關系為基礎法律關系的制度設計,因此許多沒有勞動關系或勞動關系不明確的超齡從業人員、大學見(實)習生、村居“兩委”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等特定人員及廣大靈活就業人員,無法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通過補充工傷保險,將這些從業人群納入補充工傷保障范圍,能夠打破勞動關系束縛,實現工傷保險由“身份險”向“行為險”的轉變,實現“勞動權”與“保障權”的更相適應。
二、政策依據
1.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同意開展補充工傷保險試點工作的批復》(贛人社字〔2023〕268 號),同意南昌市開展補充工傷保險試點工作。
2.《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號修正)第五條明確“建立補充工傷保險制度,完善多層次工傷保險制度體系,提高工傷職工待遇水平,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向職業勞動者全面覆蓋。”
三、主要內容
《辦法》(審議稿)共計七個部分34條。
第一部分總則。共5條,明確了目的意義、法律依據、政策定位、收支模式、經辦方式。
第二部分參保范圍。共1條,明確了兩類人員可以納入補充工傷保險保障范疇:一是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含工程建設項目)的所有參保人員;二是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9類特定人員。
第三部分參保繳費。共8條,明確了繳費方式、繳費基數、繳費費率、費率政策、資金劃轉、實名制管理、資金征繳等內容。
第四部分工傷認定(職業傷害確認)、鑒定標準和程序。共3條,明確了工傷認定(職業傷害確認)、鑒定的標準和程序,時限要求。
第五部分待遇給付和核定。共9條,明確了享受待遇條件、待遇項目、待遇標準、給付方式、終止條件、支付時限。
第六部分職業傷害預防。共2條,明確參照國家和省工傷預防相關規定開展職業傷害預防工作,立項實施要求。
第七部分附則。共6條,明確了政策可以動態調整,爭議處理方式,考核機制,施行時間,政策解釋部門。
四、特色亮點
一是補齊民生短板,進一步擴大保障范圍。村(社區)“兩委”人員方面增加了村(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在校實習生、見習生方面增加了醫療機構中的規培和進修人員。新增了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農村經濟合作社中年齡不超過70周歲的聘用人員,村(社區)醫療衛生機構中年齡不超過70周歲的醫護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依法成立的各類協會、學會、商會等社會團體組織中年齡不超過70周歲的工作人員以及全市依法注冊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的教職人員3類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方面,強化了在我市區域內就業和年齡不超過70周歲的要求,取消了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限制。
二是切實助企紓困,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工傷職工依法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相關待遇后,企業仍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補助等工傷待遇。如果企業參加補充工傷保險,承辦機構可替代企業支出費用比例由原來的77%提高至82%左右,企業負擔進一步減輕。企業參加補充工傷保險,人均繳費每月約為13元,一年約為156元。如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意外險等商業險,可為企業減少90%以上的保費支出負擔。
三是有效補充支付,進一步提高保障待遇。用人單位參加補充工傷保險后,待遇保障替代率將由試點期間的30%提高至40%。工亡職工的補充待遇方面,由10萬提高至20萬。對工傷職工超工傷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剩余部分,0—10萬元由試點期間的70%由承辦機構給付提高至75%,10萬以上由試點期間的50%由承辦機構給付提高至60%,每人每次最高限額由試點期間的8萬元提高至10萬元,年度累計最高限額由試點期間的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進一步提高了保障待遇。特別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員,分別在其工傷保險待遇基礎上,增加了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5%,按照現行標準預計每人每月分別增加813元、407元左右的生活護理費,進一步提高了工傷弱勢群體的生活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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