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的背景
交通樞紐場站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是城市文明的重要載體和重要標志。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火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場站綜合管理,保障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展示城市良好形象,南昌市制定了《南昌市交通樞紐場站綜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涉及范圍
《管理辦法》適用于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東湖區、西湖區、青山湖區、青云譜區、新建區、紅谷灘區,高新區、經開區、灣里管理局可參照執行。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包括5個章節、29條規定。
第一章(第1-7條)為總則。主要包括《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包括南昌火車站、南昌西站、南昌東站、昌北機場、徐坊客運站等我市鐵路、機場、碼頭、汽車站等綜合交通樞紐。
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南昌市交通樞紐場站管理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協調全市交通樞紐場站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明確牽頭單位,具體負責交通樞紐場站的日常綜合管理和有關組織、協調工作。例如:南昌西站綜合管理工作的牽頭單位為西站綜合服務中心;昌北機場綜合管理工作的牽頭單位省機場集團;其他交通樞紐場站都應明確牽頭單位。
第二章(第8-18條)為管理體制。主要明確交通樞紐場站管理堅持依法管理、屬地負責、綜合管理原則。明確聯席會議、縣(區)人民政府、牽頭單位主要職責。其中,聯席會議主要負責統籌協調,研究需要市級層面協調解決的問題;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各自轄區內的交通場站綜合管理;牽頭單位主要負責具體日常綜合管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治理工作。
由于部分縣(區)交通運輸執法、城管執法權限在市本級,因此規定有關部門可以向交通樞紐場站派駐執法機構和人員,相關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交通樞紐場站開展聯合執法。
牽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受理電話,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事項,從而保障市民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第19-25條)為管理規范。主要明確牽頭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以及規定進入交通樞紐場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包括遵守交通規則、依法依規提供客運服務、保護環境衛生等。
第四章(第26-27條)為監督管理。主要明確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交通樞紐場站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例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加強對城市道路車輛停放的管理;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對出租汽車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行為進行依法處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店鋪經營者欺詐銷售、售賣過期或偽劣假冒商品的行為給予處罰;公安機關對以推拉、攔截、反復糾纏等方式強行攬客,擾亂交通樞紐場站公共秩序的行為依法處置。
第五章(第28-29條)為附則。明確高新區、經開區、灣里管理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同時明確本辦法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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